新公司法解釋—公司形式規定
發布時間:2018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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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紹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的規定、公司的特點的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本條是關于公司形式的規定。
本法所稱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根據我國的實際,我國公司不采用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等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是:
(1)是一個資合公司,但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股東人數不多,相互間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
(2)各股東的出資共同組成公司的資本,但這些資本不需劃分為等額股份。一般來說,股東各自以他們的出資額承擔責任,分取紅利。
(3)不對外公開發行股票,設立程序相對簡單,設立成本較低。
(4)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相對靈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5)有限責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東的權利轉讓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樣可以自由流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
(1)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其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通常較多,絕大多數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而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發生影響。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履行相對嚴格的程序,如應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應簽訂發起協議,從事公司的籌備工作;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有較高的要求;募集設立的公司,還應當遵守有關證券法律的規定等。
(3)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壩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公司必須設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法律對公司各機構的職權、議事規則均有較明確的規定;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踐中還有獨立董事的規定。(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轉讓。股份的轉讓不需其他股東同意。當然,法律對特定主體如發起人等所持股票轉讓有限制的,應當遵守法律的規定。
我國公司經過多年的發展,數量不斷增加,規模逐漸均衡。截至2004年,我國已有公司120多萬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近1萬家,其余為有限責任公司。這次修改公司法,仍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對其分別進行規范,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
同時,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本法還專門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對國有獨資公司,也根據其發展的情況及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對有關章節做了適當修改。此外,還針對上市公司的特點,對上市公司的組織結構做了特別規定。